【全球独家】热议教育法典:学生人格权是否应该专门立法保护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民法典编纂完成以来,法典化一直是我国立法的热点话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在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等主办的第三届青少年法治发展论坛上,教育法典与教育法治再次成为讨论焦点。

与会专家围绕教育法典的立法定位与框架等宏观问题,以及学生人格权、教育惩戒等具体问题展开了研讨。

但在实践中,由于学前教育法、学位法等重要的单行法尚未完成立法,数字教育、终身学习等教育新形态尚有很大发展空间,有专家指出,“编纂教育法典,还是一个长期、系统工程”。

回应教育领域问题

编纂教育法典已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教育部政策法规司2021年工作要点》也指出,“研究启动教育法典编纂工作。”

今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马怀德向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适时启动教育法典编纂的提案》。

提案中写道:“当前,编纂教育法典的制度、实践、理论条件已经具备,建议适时启动,并以此为抓手,全面推动教育治理现代化,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法善治。”

我国已经颁布了多部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典与教育法律法规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李红勃认为,教育法典应该是一个全面性、综合性的法典,是对教育领域各类单行法进行体系化统合的结果。

李红勃认为,一方面,教育法典应包括全部教育实体法,比如已有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还有正在起草中的学前教育法等;另一方面,教育法典还应该包括教育纠纷解决法。

教育纠纷解决主要涉及程序问题,即便是民法典也是一部一部实体法典,而不包括民事诉讼等程序法律,因此有学者主张再编纂一部民事诉讼法典。

那么,为什么教育法典可以囊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对于教育治理而言,教育法典应当能够提供一揽子方案,能够对教育领域的现有问题作出一般性回应,提供较完备的制度供给。”李红勃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

李红勃认为,完整意义上的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司法救济和非讼诉救济两类。由于司法救济应由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予以规定,因此,教育法典关于救济的规定应限定在非诉讼救济领域。

教育领域的非诉讼救济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学校的内部救济,即学生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等,二是教育行政部门的外部救济,即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学生、教师的申诉、投诉、复议等。

这鲜明体现了编纂教育法典的问题导向。马怀德就认为,编纂教育法典有利于解决教育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他在今年3月的提案中写道,“当前,教育领域还存在诸如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学生学业负担过重、校外培训无序发展、教育执法低效等突出问题。通过教育法典编纂,可以为这些问题的系统性解决提供权威的法律方案,推动教育治理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但教育法典也不应是一部无所不包的法律汇编,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教育标准研究所副所长马雷军在论坛上指出,教育法典应是一部适度法典。

“教育法典不能也不需要在每个与教育相关的领域达到彻底的全覆盖,所以给予其内容一定的开放性和部门间的联动性非常重要,为今后的教育立法预留一定的空间。”他说。

目前,普通高中、数字教育、终身学习、招生考试、教育培训等领域还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

李红勃认为,教育法典应形成一个包括总则、分则的框架体系,总则主要包括教育目的、基本原则、教育制度、教育主体、教育管理监督、教育国际合作以及教育纠纷解决等内容,分则应按照教育的类型和顺序,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家庭教育等内容。

人格权与惩戒权

教育法典的编纂研究刚刚起步,但一些具体问题已经研究得较为深入。

我国民法典创新性地设置了人格权编,在教育法典编纂方面,有学者也主张对学生人格进行体系化保护。

“有关学生人格权的冲突已经进入人们的视野,如校园欺凌对学生人格完整的影响、学校搜集信息与学生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冲突、智能教育存在泄露师生隐私的风险等。”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任海涛在论坛上说。

目前,关于学生人格权的规定还是法律空白。2021年实施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没有明确提出人格权的概念,只是在第9条提出,“学校应尊重并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

任海涛指出,目前,教育单行法缺乏对学生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具体人格权的有针对性的保护。

此外,一些特殊学生主体的人格权保护难免出现疏漏,不能做到全领域覆盖。

“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典化对学生人格权进行体系化规定,事实上,学生人格权保护与教育法典的逻辑及价值也是非常契合的。”任海涛说。

与学生人格权直接相关的是教师惩戒权,两者存在明显的张力。

2021年3月1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正式施行,教育惩戒有了明确的制度规范,相关研究也持续成为教育法治研究的热点。

在第三届青少年法治发展论坛上,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继刚提出,幼儿教师是否可以对幼儿园儿童实行教育惩戒?

李继刚介绍,由于幼儿学生认知能力弱、身心不成熟的特点,《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并不适用于幼儿园。目前针对幼儿教师教育惩戒规则的相关问题和争议处于立法空白阶段。

但明确幼儿教师教育惩戒的权利、义务,在现实中已经非常迫切。在山西省运城市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中,由于幼儿园儿童多次殴打同学、在教室内乱跑跳甚至有将手伸入空调入口的危险行为,幼师对其施以惩戒管束,导致儿童被拉倒触地,造成右胳膊上部内侧多处受伤。法院最终判决教师存在教育方式失当,体罚学生的情形。

李继刚认为,应该借鉴规范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经验,结合幼儿教育的特点,以立法和政策文件的形式规范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权,多管齐下,维护幼儿教师及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良性融洽的幼儿园教育环境。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强则提出,教师可否在课下、校外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

张强对1084名教师进行问卷调研后发现,有一半的教师认为老师不可以在校外进行教育惩戒,甚至有三成以上的教师都不认同在课下实施教育惩戒,而是将教育惩戒限缩在课堂上。

“如此谨小慎微的教育惩戒,大大降低了教育惩戒的实施效果。”张强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今教育空间早已突破校内,实践中学生校外恶性罪错事件也在不断上演,教育惩戒的适用空间亟需扩张予以规制。

张强认为,应该明确教育惩戒空间扩张的立法解释,实践中采取“负面清单”的确权模式,引导学校、教师选用适当的惩戒方式,慎重实施。

教育的内容、形式、制度正在发生着迅速变化,编纂教育法典,需要对未来教育发展趋势做好研判。“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还有很多的困难要克服,有很多的问题要研究。”李红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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