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郭玉涛:退保黑产问题必须要综合性一次性解决

中国网财经11月25日讯 今日下午2点,由中国保险学会指导,中国网财经、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2022年度十大温暖理赔案例发布会暨进一步提升保险理赔服务满意度研讨会”成功举办。

在主题研讨环节,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郭玉涛表示,退保黑产现象已持续多年,并且越来越组织化、系统化、规模化,给保险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也给金融秩序造成不稳定影响,也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退保黑产,绝非一地一面的问题,单靠一家公司、一个领域解决是不可能的,必须要综合性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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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演讲实录:

退保黑产现象已经持续了多年,并且越来越有组织化、系统化、规模化,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金融秩序造成了不稳定影响,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经过分析调研后认为,这种退保黑产,绝非一地一面的问题,而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涉及到监管体制、保险合同营销、保险代理人管理、保险合同设计、司法实践认识、刑民交叉等多方面的问题,如果想解决,也必须要综合性一次性解决。单靠一家公司、一个领域想解决,是不可能的。

从合法的退保渠道来看,所谓退保,实际上在法律上并无此概念。实质上,类似于解除保险合同,但是要求回溯到保险合同订立之前状态,要求保险公司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全额退还给投保人。

我国《保险法》、《民法典》均有合同效力终止的相关规定。《保险法》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到一百五十一条,则规定了可以撤销的情形。

可见,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解除、无效、撤销三种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而退保行为,更接近撤销保险合同的情形。 按理说,投保人如果确有道理与依据,完全可以依法来主张权利。也因此,我认为,退保本身并不违法,是投保人的正当合法权利,投保人如果委托他人代理进行退保,也是合法的。

从退保黑产的手法来说,我们说退保是黑产,黑在何处?是说其中的手法、方式涉及严重的违法情形。例如:钓鱼取证,按照一定话术,获取营销员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与营销员相互勾结,伪造虚假的证据,例如电话录音、情况说明等;格式化的投诉信等,频繁投诉;组织人员到保险公司职场喧闹、挂横幅等,执照压力;在互联网上制造舆论,给保险公司施加压力;对投保人进行虚假宣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高额的退保收益,导致投保人信以为真,委托代为退保;控制客户的电话、银行卡等,切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联络方式;退保成功的,使用暴力威胁,获取高额佣金;甚至谎称其他高额获利的理财方式等,骗取投保人另外投保、购买理财等,从而最大限度地获取佣金;贩卖投保人的个人信息;虚假投保、迅速退保,骗取佣金;假冒保险业内人士,劝说投保人退保;

那么,退保黑产业者为何一定要采取这种违法的方式方法?为何不能采取正当的维权方式呢?答案是,这种业者一定要采取违法方式。因为一方面,其并无充分证据以终止保险合同。另一方面,其为了谋取超额利益,也必须要采取这样的方式才行。

从导致黑产产生的原因来讲,退保黑产的产生,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不能仅仅考虑保险公司受损害、违法者利欲熏心等表面原因。

实质上,这种情形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因为这标志着传统保险营销、服务、管理、司法体系已经不适应保险行业的发展现实,存在的缺陷已经到了非改变不可的地步了。

简单地说,起码存在如下的原因:保险公司对于代理人的管理存在制度性缺陷,对于代理人管理严格,但是却不将其视为劳动者,使得代理人缺乏归属感甚至心怀怨恨;保险产品设计存在缺陷,致使投保人觉得不划算;营销体系存在缺失,实践中确实存在不规范、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营销情形;佣金体系不尽合理,导致首期佣金过高,容易吸引一些不法分子以代理人身份,通过虚假投保退保骗取佣金;对于保险诈骗的刑法规定比较简单,一般仅规定骗取保险金情形,没有涉及到类似于黑产这样的骗取保险费情形。而一般的诈骗罪,往往很难立案。对于退保黑产涉及的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信息、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情形,往往不从刑事角度入手惩处,导致黑产肆无忌惮,越来发展越快;投保人缺乏防骗教育,导致普通投保人无法理解投保黑产的危害性,容易上当受骗。

如何防范退保黑产?只有全面应对这些黑产原因,才能真正意义上解除退保黑产的危害。否则,即便保险公司气得要死,也是没有用的。不仅无用,只会刺激黑产的急剧膨胀。

我提出如下的建议:保险行业应该联合起来,与有关的立法、司法机构进行研究调查,切实说清楚黑产并非是普通的合同解除或者撤销行为,而是涉及违法犯罪情形;在保险产品营销环节,应该守法进行,要尽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不能为了利润、签单而纵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保险营销行为;对于营销人员的管理,应当使得营销人员有归属感,不至于反目成仇;对于营销人员的佣金发放、追回制度,应当清晰合理,使得营销人员不能不合理地失去、占有佣金;最大化地减少营销员协助甚至参与黑产的利益驱动。对于投保人应当给与清晰的解释,教育其为何不能接受黑产诱导;对于黑产的压力、敲诈等,保险公司不能无原则地退让妥协;应该要求这类案件尽量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裁判,在厘清事实、明确是非的前提下,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公平裁判;人民法院对于退保类案件,应当重证据,不能偏听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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